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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0月29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怀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中方县**小区**栋**单元项目建筑施工设备机械和劳务,截止2014年8月29日,怀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在扣除质量保证金47000元后向陈某某支付全部工程款863488元;2013年7月23日、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又与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中方县**栋、**栋、**栋劳务工程,截止2015年4月22日,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在扣除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后向陈某某支付全部工程款2975120元。陈某某在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支付民工劳务工资共计344923元,其中罗某甲、钟某甲、罗某乙、钟某乙、罗某丙48728元,刘某某50000元,吴某某等人79285元,潘某甲15410元,彭某某63500元,王某某46000元,潘某乙40000元,潘某丙2000元。

上述民工在多次向陈某某讨要未果后向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10月27日向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陈某某足额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但陈某某拒不支付,并以更换手机号码、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

案发后,2018年2月5日中方县**项目承包方代陈某某向彭某某、吴某某支付工资115000万元,向潘某甲支付工资15410元,其中62411元系退还陈某某质量保证金。综上,陈某某共欠民工工资282512元未付。

2019年10月29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和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及付款凭证,陈某某签字的相关欠条、记账结算资料,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卷以及向中方县公安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申某某替陈某某支付欠薪的材料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拖欠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建华

检察官助理:吴轲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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