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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张掖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住甘肃省金昌市*佳苑*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从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民乐县某商贸城消防工程。随后陈某某又将工程转包给李某甲,李某甲雇佣李某乙等12人务工。工程竣工后,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人陈某某工程款人民币55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支付李某甲工程款人民币170150元。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外逃。2018年12月28日,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陈某某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被告人陈某某拒不履行整改指令。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甘肃省合作市被抓获。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亲属霍某某代其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民币1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书、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李某乙、陈某某、施某某、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巴某某、吴某某、李某丁、刘某某、李某丙、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民乐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后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雇佣白某某、贾某某等8人从事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共拖欠白某某、贾某某等8人工资人民币191442元未支付。2019年6月4日,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陈某某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陈某某拒不履行整改指令并外逃。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被民乐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其足额支付拖欠白某某等8人的工资人民币191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书、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拖欠工资明细、民工工资发放表、抓获经过;

2.证人陈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贾某某、彭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白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明

            检察官助理:祁 

2020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金昌市*佳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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