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71********,蒙古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陕西**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位于本市碑林区劳动南路转盘东侧的陕西**餐饮有限公司期间,恶意拖欠被害人李某甲、何某某、郑某某、袁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1818元。同年5月13日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结清所欠工资的情况下更换联系方式,致被害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
3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材料;
4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
5辨认笔录;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岚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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