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6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象山县人,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街道**巷**号,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路**栋**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8年6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7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8日,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被告人陈某某为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承建安徽**家具工程项目,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雇佣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50余名工人在该项目工地上进行施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分六次收到安徽**家具有限公司给付的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款项计人民币141.54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一直未支付工人工资,同年12月29日,工人联名向宿州市埇桥区人社局投诉,经核算,陈某某拖欠57名工人工资计128.75995万元,2018年1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人社局向被告人陈某某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陈某某在2018年1月18日前支付工人工资551930.2元,陈某某收到该指令书后承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其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至今仍未支付,2018年1月26日,宿州市埇桥区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同年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施工合同、陈某某收款手续、陈某某书写的工资欠条、工资核算表、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牟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而不支付,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任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浩
检 察 员:刘 军
2018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贰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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