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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关**住宅区**栋**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开始在阳春市春城****幢**层**号装修经营阳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时开始招聘员工上班,同年8月开始试业,因**公司经营不善,开始拖欠骆某某等23名员工工资共123479.23元。

骆某某等人于2019年10月28日到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陈某某拖欠工资一事。2019年11月15日,阳春市人社局对陈某某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依法公告送达,责令陈某某按期支付,但公告期满,陈某某仍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所欠报酬。

案发后,陈某某家属于2020年2月24日对拖欠工人的工资进行了足额支付,骆某某等23名工人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晓东

检察官助理:蓝萍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卷宗共柒卷,光碟壹张;

2.证据目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6.活页3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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