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4********大专文化,群众,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组,系武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武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李某某等2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36288.4元。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陈某某支付2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19年8月20日,将拖欠的236288.4元劳动报酬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工资核算表;3.银行查询单;4.限期整改指令书;5.务工者的证言;6.发放工资表;7.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8.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一款、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福良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