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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县******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承包了随州市**花园**号楼及随州市**小区内部分建筑工程劳务,聘请李某某、徐某某等农民工做工,工程完工后承建方已全额支付了陈某某工程款。陈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后于2019年3月逃匿并拒绝支付1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1720元。

2019 年6 月,李某某、徐某某等农民工到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核实情况后,于2020 年1 月8日向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限期支付李某某、徐某某等10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并通过张贴送达的方式在其大门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随人社监改令[2020]1号),同时,向陈某某发送手机短信通知。陈某某接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然拒不整改,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2020 年10 月23 日,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民警通过研判发现在逃人员陈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巢湖南路**小区,民警到该小区走访,陈某某迫于压力主动找到民警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安徽省肥东县看守所羁押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陈某某个人基本信息、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申请书、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欠薪欠条、甲方(王某某)支付给陈某某工程款凭证、泥工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安全生产合同、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人员金额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徐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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