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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原安顺市**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居委会,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原安顺市**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公司经营期间,其于2017年6月至8月共拖欠了该公司51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262955.92元。2017年9月4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了紫劳监令字[2019]第14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前核对并足额支付其所拖欠的51名工人工资。陈某某于次日收到该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在指定的限期内仍不支付,且为逃避责任逃匿外地,于2019年11月6日在湖南省永州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银行流水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谭某某、唐某某、马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数十名劳动者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法院 

检察官:杨杰

检察官助理:王华春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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