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9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潘新镇潘新村芦某某。2019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9日、8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市**镇某某路**号某某加工厂经营管理期间,拒不支付李某、庞某平、杨某等16名被害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42570.5元。2018年9月2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横栏分局接工人报案后,以直接送达方式发出中人社监字〔2018〕第09023号、第09023-2号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陈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被告人陈某某在未足额支付上述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离中山市并变更手机号码。
2019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某某市某某轻轨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学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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