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21979********,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网购了伪造的警官证,后又陆续在网上购买了警用夏季执勤服、警用设备等,谎称自己是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的警察,得到付某某的信任后,在2019年8月的中、下旬,陈某某以能够帮助付某某的小孩入学就读贵阳市第十一幼儿园为名,共计骗取付某某21688元人民币,陈某某后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个人的网络贷款。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时常在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的“晨龙168酒店”检查住宿登记,2017年10月,以该酒店违规接待外国人为由向酒店的负责人李某某骗取“打点费”1000元人民币。
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3月23日,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付某某,取得了谅解;2020年4月1日,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也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警官证、警用执勤服、警用设备等;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涉案照片、收条及谅解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22668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从重处罚。但是鉴于案发后陈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已经赔偿了两名被害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程、刘涛
附: 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两册;
2、起诉书十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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