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街道**村**排**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9日公安宝坻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冒充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派出所民警,先后以其同事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其姐姐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患胃病、帮芮某某朋友办理取保候审、帮芮某某购车交过户费、选牌照号等理由,骗取芮某某人民币20100元。
案发后,陈某某所获赃款已挥霍;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孟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芮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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