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21969********,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乡**村**,现住重庆市秀山县**街道**南路**。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从秀山县城家中携带82张面额100元的假币乘车到酉阳县城,并入住酉阳县城北车站内名悦小客栈201房间。同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酉阳县城内使用了2张面额100元的假币;同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黑水镇使用了3张面额100元的假币,后被群众当场发现并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民警于黑水镇长兴街农贸市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检查出还未使用的7张面额100元的假币。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被送往酉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途中,主动供述还有假币藏在入住的宾馆内,民警在其入住的名悦小客栈201房间内,查获70张面额100元的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人民银行酉阳支行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应文
书记员:周俊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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