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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持有假币案)(公开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581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瓮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持有假币罪,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白色力帆牌小轿车,带着刘某甲(已行政处罚)、吕某某(已行政处罚)从贵州都云市上高速前往永顺县,当天15时许,他们到达泸溪县白羊溪乡场上,被告人陈某某到龙某某开的小杨五金店,使用一张100元假币,从店上购买10元云烟香烟一包,获得商家找零90元真币后离开,违法行为人吕某某拿着陈某某给他的一张100元假币到刘某乙等人开的佳家乐超市商店,购买10元精品白沙香烟一包、雪糕一支,获得店主找零真币后离开。2020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甲、吕某某开车到达泸溪县洗溪镇,陈某某下车到邓某某、张某某夫妇开的南杂店使用一张100元假币购买16元利群香烟一包,获得商家找零真币后驾车离开,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开车停在泸溪县洗溪镇上街大桥头唐某某米店门口,他在车上将一张100元假币递给唐某某,购买10元精品白沙香烟一包,获得商家找零真币后离开,开车前往永顺县。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违法行为人吕某某、刘某甲在永顺县城被抓获归案,三人随身物品中携带有每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6张,在湘******小轿车车上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提包里发现每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66张,在车副驾驶位前储物箱内陈某某的一个记事本里还发现每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27张。被害人唐某某收到一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查找未见,被害人龙某某、刘某乙、邓某某已经将收到的假币提交给泸溪县公安局,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泸溪县支行对陈某某持有和陈某某、吕某某使用的假币共计102张进行人民币真伪鉴定,均为假人民币。陈某某交待其持有的假币为2019年底在贵州省瓮安县草堂镇不知道姓名的老板开在野外山上的非法赌场里赢钱获得。陈某某持有假币共计103张,总面额为103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因使用假币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400元。

本案随案移送102张假币总面额为10200元、陈某某作案工具其本人所有的湘******小轿车1辆,建议法院依法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02张假币及陈某某本人湘******小轿车1辆;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作案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聘请书及送检物品清单、陈某某退赔400元的收条及被害人的领条等;3.证人证言:向某某、吕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刘某乙、邓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向某某的辨认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总面额为10300元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了总面额为400元的假币,可酌情从重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赔因使用假币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400元,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华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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