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甘肃**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甘肃省会宁县**镇**街**号。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甘肃**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销售药品及收回药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公司销售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乡、**镇、**镇所属15个村卫生所支付的药款共计129261元供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甘肃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出资证明、销售明细、收据、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书证材料、扣押款物清单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刑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岩
书 记 员:张弘淼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附:
1、案卷四宗、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甘肃省会宁县**镇**街**号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