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职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7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咸宁市经信委**,住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移交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咸宁市经信委工会**兼办公室**职职务之便,以协调工作、招商引资金、企业改制费用等名义从市经信委财务出纳翟某某先后借款8笔,共计36.4866元,用于赌博。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由陈某某及其家属、财务出纳翟敏为其归还。
二、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咸宁市经信委工会**兼办公室**职职务之便,以协调工作、购置办公桌椅等名义从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协会财务出纳汪某某先后借款3笔,共计22元,用于赌博及归还个人赌博借款。2016年5月23日至2017年3月10日,由陈某某及其家属、汪某某、张某某为其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咸宁市经信委任职文件、翟某某提供陈某某借条、经信委财务帐、汪某某经管的财务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汤某某、成某某、雷某某、姜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8.4866万元,从事非法活动,案发前已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怡泉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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