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挪用公款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新荣项目部总会计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对其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天心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系**独资企业。2012年,**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由**援建**项目。2013年4月25日,为了确保**地区援建工程的顺利建设,**成立派出机构——**处(以下称**处),代表**水电站、**水电站项目业主管理职责。

由于**管理处工作人员较少,2013年6月25日,**集团公司总部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给**管理处,并授权项目承建单位财务人员代管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处资金收付、审核日常报销、编制预算和财务报告等财务管理工作,其中**水电站项目开户银行为**建行三江分理处,账户名称:**管理处,账号:540010538360********,**电站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均由该账户进行收付。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路**号,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2014年,**中标**管理处为业主单位的**水电站项目。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经**委派担任位于**区**地区**县**乡的**水电站项目总会计师,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按照**授权代管**管理处与**水电站项目相关的财务工作。

**管理处资金审批流程为资金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报**管理处工程部签字,然后由**管理处分管副处长签字,被告人陈某某代表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管理处处长审批;资金支付流程为资金审批流程完毕后交财务部门,然后**水电站项目部财务办出纳管理的制单U盾和陈某某管理的审核U盾同时登陆网上银行进行操作就可以将资金支付出去。资金审批流程为**管理处内部财务管理流程,银行付出资金只需制单U盾和审核U盾同时登录并同意支付即可,并不核实是否经过内部审批。2017年10月,由于**水电站项目接近尾声,项目部财务办其他人员均调往他处,只留下被告人陈某某一人负责处理项目所有的财务工作,由出纳管理的制单U盾也一并由陈某某负责管理和使用。

2017年6月到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一款**网络游戏进行网络赌博,在输光了自己的积蓄后,其利用自己代管上述资金的职务便利,未履行**管理处领导审批程序,擅自以“工程款”、“差旅费”、“房租费”、“备用金”等名义,先后29次挪用**管理处**水电站项目资金合计金额406.0344万元(人民币,下同),全部用于网络赌博非法活动,并将上述资金全部输光。2018年底,为了应付**的财务审计,被告人陈某某将其挪用的406.0344万元与**管理处**水电站项目账户尚未记账的利息结余收入0.22744万元抵销后的差额405.80696万元,在会计账上虚假记载一笔支付给**工程款405.80696万元的电子账,填补了会计账余额与银行账余额之间的差额,使**财务审计人员当时未发现其挪用公款的行为。

因**管理处**水电站项目账户资金被陈某某挪用一空,导致**管理处无法正常支付项目资金,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挪用公款的事情案发。2019年6月28日,陈某某的亲属通过银行转账归还**管理处20万元,其余挪用的资金至今未能归还。

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监察人员的陪同下主动向**区**会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资料、任命文件、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管理处职责职权、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水电站承包合同、**项目部成立文件,陈某某账号为62270071000********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账号为62284811987********的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账号为62146247500********的广发银行交易明细,**管理处**水电站项目资金账户交易流水,**管理处提供的陈某某擅自转移资金的统计表和情况说明、2018年度财务账本等书证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满某某、唐某某、金某某、李某某、赵**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亲笔供词。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水电站项目部总会计师,代管**管理处与**水电站项目相关的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网络赌博的非法活动,数额巨大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