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挪用公款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8********,汉族,大专文化,平和县**有限公司副**,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间,平和县**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决定以该公司**赖某某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各办理一个过渡账户(农业银行过渡账户62284807028********、农村信用社过渡账户62218401080********),用于存放客户支付的购粮款等公司钱款。

2015年2月4日,粮商吴某某将购粮款30万元转入县**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过渡账户。当日,为用于证券账户融资券,被告人陈某某在县**公司**卢某某(另案处理)和**赖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将上述30万元转入被告人陈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继而转入其名下的华福证券账户,用于融资融券和购买股票。当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将30万元从其农村信用社账户转入县**公司在农村信用社的上述过渡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2015年10月曾挪用县**公司钱款3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并于当月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和同案人卢某某、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购销合同、记账凭证、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共计3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全部归还本金,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艺鸿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