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9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荥阳市**镇*村*店*号,住荥阳市**镇**社区*号楼*单元,曾任荥阳市**镇**村报账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荥阳市**镇**村报帐员期间,利用协助荥阳市**镇人民政府进行**山开发过程中拆迁资金管理、发放的职务便利,私自将120万元拆迁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至2016年1月16日分四次全部赎回。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将理财收益及部分拆迁资金利息3000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6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将拆迁资金利息2960元交至荥阳市**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意图归还已用于个人支取的理财收益。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违规支取的拆迁资金利息和账户剩余利息共计7618.3元交至荥阳市**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拆迁工作材料、相关帐册凭证及银行记录等书证;2. 证人杨某某樊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荥阳市**镇**村报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凯鹏
2020年6月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