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原衡阳市石鼓区**所会计(临聘),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区**乡**村**组**号,现住衡阳市**区**巷**栋**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石鼓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0月被衡阳市**区**街道办事处聘为重点项目财务结算员,主要负责**街道重点项目资金的结算和付款工作。2018年间,陈某某先后从**银行、**商业银行、**银行、**银行或其他信用贷款平台贷款再借给其朋友许某某做生意,双方口头约定由许某某按照每月2.5%的利率向陈某某支付利息。2018年9月,许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导致陈某某背负巨大的资金压力。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经手或管理公家账户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挪用公款共计85万元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网银转账的方式从**银行**乡**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账户中私自转账15万元到其名下**银行账户(62179326********),后于2019年6月28日将该笔15万元归还到位。
2.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从**银行**区**街道重点开发项目工作办公室账户中转账10万元到其名下**银行账户(810112000********)。
3.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私自从**银行购买转账支票,并填写转账支票从衡阳市**区**所账户中转账24万元到其名下**银行账户(810112000********)。
4.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私自填写转账支票,再次从上述**街道财政所账户中转账36万元到其名下**银行账户(62170029501********)。
2019年8月29日,陈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被**街道财政所工作人员发现并逐级汇报,陈某某于当日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8月29日、30日偿清了剩余被挪用的70万元公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衡石黄工发[2017]60号文件、户籍证明、《**街道财务管理办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周某某、阳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振兴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8935****);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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