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博罗县**镇**村的惠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业务员,主要负责销售、收取货款。2017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份,陈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客户公司收取应收货款后用于网络赌博,共计人民币436413.64元,案发前已退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文丽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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