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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洪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84********,汉族,本科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怀化市**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坊村**组**号,现住怀化市洪江区**楼**楼。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6月26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志奇,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授权委托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与怀化市洪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田湾新苑小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怀化片区负责人王某甲在田湾新苑小区开发过程中,聘请其女儿王某乙为田湾新苑小区销售部负责人,王某乙请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负责销售田湾新苑小区房屋,且每月支付被告人陈某某2000-4000元不等的工资。2016年底,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因开发洪江区桃李园书香苑房产项目,将田湾新苑房屋尾房的销售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负责。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负责田湾新苑房屋尾房销售期间,其以怀化市洪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和门面,且以个人名义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加盖怀化市洪江区田湾新苑的公章,向购房人出具收据后,通过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个人收取他人部分房屋和门面的购房款,该款项大部分并未上缴至田湾新苑项目部,而是被被告人陈某某挪用于个人消费和其他投资。陈某某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1420785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7月10日,陈某某偿还挪用款人民币40万元,剩余102万元挪用资金,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甲协商,并向王某甲制定了还款计划,2020年7月22日王某甲代表**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陈某某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购房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洪江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灵小玉

检察官助理:娄蕾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69745****;

2.案卷材料7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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