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娄雪,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担任瑞安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外汇交易,将瑞安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外汇转账至胡某某指定的瑞安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或瑞安市**贸易有限公司外汇账户,胡某某再将相应的人民币汇款至被告人陈某某个人农行账户,被告人陈某某再将上述部分资金转入公司指定的石某某个人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但被告人陈某某将部分资金截留在个人账户,于2017年12月7日其将个人账户中的108万元用于购置个人房产。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司归还100万元。2019年2月初,股东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3月22日将剩余部分归还给公司。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公司登记、变更基本情况、章程、银行卡交易明细、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小丽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9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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