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湛江市****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霞山区**道**号**栋**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 2018年参与网上赌球,为偿还其网络赌球的赌债,陈某某利用担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店**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出售公司购物卡的资金、收取客户团购款等款项后不及时将收款上缴公司财务。2020年3月,经陈某某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财务核算,陈某某挪用公司购物卡款691260元,挪用广告位电费3600元,挪用**电梯事故处理款16643.57元,挪用**团购款18000元,挪用**团购款7031.1元,总计挪用公司资金736534.67元。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公司通过扣取陈某某工资和奖金的方式,总计扣取了陈某某18500元用以抵扣上述挪用款项。2020年3月8日,陈某某到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购物卡明细、领用支票(现金)借据单、支票登记表、收款收据、审批申请、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书艳
检察官助理:奚佳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