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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挪用资金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兰溪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兰溪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41.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其他个人开支,具体如下:

1.2018年初,经兰溪市**街道**村两委会商议,同意优先安排吴某甲户95㎡建房指标。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和村主任吴某乙一道在兰溪和平公园旁半岛咖啡店二楼一个包厢内向吴某甲、朱某某收取30万元现金作为吴某甲户建房级差排基费用,陈某某将上述30万元用于归还自己个人债务及其他日常开支。陈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将上述30万元退还给兰溪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2019年初,兰溪市**街道**村村委会安排徐某甲、金某某两户村民在**村原**小学位置建房,按规定,两户应各自向村集体交纳级差排基费5.7万元。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让**村主任吴某乙向两户收取级差排基费共计人民币11.4万元,陈某某从吴某乙处拿走上述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其他日常开支。2020年4月24日,陈某某在市委开展村(居)巡察期间将该笔资金通过徐某甲、金某某上交至兰溪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兰溪市**街道《关于**等村党支部选举结果的批复》、《关于**等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通知》、兰溪市选举委员会文件、会议纪要、农户建房申请报告、承诺书、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表、旧房拆除协议书、协议、客户交易详细信息、收款收据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 、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朱某某、金某某、徐某甲、严某某、胡某某、徐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兰溪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建城

检察官助理:施丽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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