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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挪用资金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19〕7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建筑商,住苏州市吴中区**镇**街**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苏州市吴中区**镇**村经济合作社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单位苏州市吴中区**镇**村经济合作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为解决经营中的资金困难,与时任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党委书记的杨某某(已判决)共谋后,由杨某某与时任该村党委委员、村委会副主任的庞某某(已判决)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山道院工程,并由被告人陈某某借用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据此于2015年2月9日以给付工程款之名从**镇行政村财务集中收付中心**村账户上收取人民币100万元归其个人使用。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通过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取消停建为名将上述钱款予以归还。

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申请单等。

2.证人杨某某、庞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挪用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湘  萍

2019123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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