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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6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3********,汉族,高中文化,隆回县**局职工,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隆回县**镇**组**号,现住隆回县**镇**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29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分管隆回县**分公司的邮品实物仓库的职务之便,变卖邮品141117元,用于偿还高利贷、购买时时彩票。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函件和集邮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新邮预订票退款品32025.4元,挪用集邮业务资金34327.3元,用于偿还高利贷、购买时时彩票。经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陈某某涉嫌挪用**集团公司湖南省隆回县**公司销售款及库存邮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746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隆回**分公司的相关证明、集邮欠费明细核对表、关于请求对陈某某盗窃贩卖集邮票品及资金给予立案调查的报告及调查材料、离职公告、陈某某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某、钱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刘某某、钱某某、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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