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福建省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员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红树林AB区楼管一职,利用收取并保管物业费用的职务便利,将在此期间收取的泰禾红树林B2别墅区1-30栋业主缴纳的物业费补贴款、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115399.31元人民币及3840元人民币车辆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19239.31元,私自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充值的方式将上述全部款项充值进入“领航国际”的网络赌博平台进行网络赌博,致无法归还。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15时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委托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证明、挪用物业费用汇总表、提取笔录及工作机的手机数据聊天截图、发还清单、支付宝个人信息截图、“领航国际”平台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高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喻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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