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9********,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新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任职云浮市**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款员的职务便利,多次在收取新兴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兴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兴县**酒店有限公司等**公司客户交来的电梯保养及配件费后,不向公司财务上交其已收取的金额合计为348258元的客户款项,而是将所收取款项挪归其个人使用。被告人陈某某挪用资金一事被**公司发现后,陈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上交了1000元,其2018年11月份工资2385.40元亦被**公司扣除以折抵其已挪用款项。2018年12月19日,**公司向被告人陈某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在当年12月26日前将挪用的全部归还,但陈某某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归还。2019年4月1日,**公司就陈某某挪用资金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新兴县公安局就此立案侦查。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新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于同年10月22日通过银行存款方式向**公司归还了70000元。截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陈某某未退还的金额为27487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裕志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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