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村**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曹某某(已判决)的挖机显示屏系盗窃所得,为牟利而多次通过闲鱼APP在曹某某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经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某某非法收购的挖机显示屏共计人民币4634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前科劣迹证明、快递单据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手机聊天记录照片、挖机显示屏照片等电子数据;4.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77549****。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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