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蓝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临沧市临翔区**局******中级农艺师,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街**号,住临沧市临翔区**路**自建房。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4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14日重报审查。其间,本院决定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的丈夫罗某甲(另案提起公诉)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获取罗某乙、罗某丙等二十三户村民在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小地名)处的30余亩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罗某甲将获取的土地进行平整、规划,并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12167800元的总价额将其中的20.595亩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基本农田面积为13.285亩)的使用权转让、倒卖给他人。
2018年9月初,罗某甲将其位于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处其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的土地上建盖的一幢面积为486.54平方米(占地面积约0.508亩)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以13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同年9月3日和9月4日,王某某将购房款中的19万元汇入罗某甲银行账户,另将109.9999万元购房款汇入被告人陈某某农行账户(卡号62264833085********),剩余的2万元购房款由王某某付给李某某。2018年9月5日,在罗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农行账户内收到的王某某的购房款转给张某某账户(卡号62319000000********)52.58万元,并于当日取现50万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取出的50万元中的10万元交给罗某甲,剩余的40万元由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丈夫罗某甲在临沧市临翔区**社区******自建房内一同交给被告人陈某某的母亲段某某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案登记表;
3.到案经过;
4.户口证明;
5.其他书证;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8.鉴定意见;
9.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通过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以及协助将资金转移的方法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政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36****)。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涉案款肆拾万元(400000元整),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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