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许某某(另案处理)盗来他人电动车,仍以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其9辆电动车,其中8辆价值人民币20384.3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许某某偷得李某某一辆价值2604元的蓝色建豪云雅牌电动车,被告人陈某甲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
2、2019年10月11日,许某某偷得蔡某某一辆价值3639.9元黑色雅迪锐致牌电动车,陈某甲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案发后,该车辆被追回。
3、2019年10月10日,许某某偷得史某某的一辆价值2530元黄色新日宾丽牌电动车,陈某甲将该车收购。
4、2019年10月9日,许某某偷得陈某乙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电动车,陈某甲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
5、2019年10月6日,许某某偷得乐某某一辆价值2184.8元灰色五星钻豹靓钻电动车,陈某甲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
6、2019年10月5日,许某某偷得刘某某一辆价值2470元白色新日飞驰二代牌电动车,陈某甲将该车收购。
7、2019年10月4日,许某某偷得程某某一辆价值1873元天蓝色绿源牌电动车,陈某甲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
8、2019年10月3日,许某某偷得徐某某一辆价值2533.6元蓝色五星钻豹喜乐A1款电动车,陈某甲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
9、2019年10月2日,许某某偷得熬某某一辆价值2549元金色新日牌风雅欧尼电动车,陈某甲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李娟娟等八人被盗车辆的损失并获得他们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收条、谅解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娟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盗窃现场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宏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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