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拉运原油,陈某某负责引路及联络司机,同案王某某(已判决)受雇于高某某(已判决)在陈某某的组织下驾驶高某某的黑B****1货车从松原市至大同区大肇公路附近,将该车交给他人(姓名不详,在逃)装运原油,其在大同区**宾馆等候。2019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同区**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将该车扣押,车内起获原油42.24吨,价值人民币140,682.77元。涉案原油已返还油田企业。
2019年5月2日8时许,同案庄某某(已判决)雇佣王某某(已判决),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速腾车带领王某某驾驶的由庄某某提供车牌号为辽M****8的货车,自松原市行驶至大广高速采油五厂收费站附近“**公司”门前公路后,王某某将庄某某提供的辽M****8货车交给他人装运原油。当日下午3时许,陈某某、王某某再次来到大广高速五厂收费站附近“**公司”门前公路,陈某某驾驶速腾车押运油车,王某某驾驶装完原油的辽M****8货车,由大广高速运至松原市销赃。王某某驾车行驶至大广高速永利收费站时被当场抓获。车内扣押原油41.78吨,价值人民币147,835.2元。涉案原油已返还油田企业。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88,517.97元。
2019年10月30日,陈某某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过称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价值计算说明、车辆情况说明、抓逃说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党群关系证明、车辆查询信息、车辆通行情况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王某某、庄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原油含水分析日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王某某、庄某某、高某某的相互辨认笔录、陈某某、王某某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高某某、王某某、庄某某对车辆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对其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赃物全部被收缴,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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