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住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河北省临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28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先后收购汤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盗窃的三辆电动三轮车,收购价格分别为锦旗牌电动三轮车1500元,比德文电动三轮车2500元,荣事达电动三轮车20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137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均属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电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建刚
2020年4月9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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