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以来,为谋取报酬,明知上线“吖某某”(身份不明,在逃)的资金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上线用于接收赃款并答应帮助取现上交,合计人民币189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4日,被害人刘某某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25889.33元,其中6000元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并由其取现上交。
2.2019年8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3000元,该3000元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并由其取现上交。
3.2019年8月24日,被害人温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15988.33元,其中9988.33元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并由其取现上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违法所得而予以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