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栋**号,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站。2018年10月24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孙某某(已判刑)先后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屯村**路上、沈北新区道义“**家园”小区附近**路上、浑南区**镇**环路上盗窃路灯电缆线四起,共计盗窃电缆线250米,涉案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孙某某的路灯电缆线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在抚顺市三宝桥北侧加油站附近予以收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批准逮捕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能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明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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