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园**号,系“**再生能源回收站”经营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审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7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30分许,李某某(已另案起诉)、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汉飞滨江国际”一楼“三菱电机中央空调”专卖店,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四捆铜管。当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胡某某将盗来的四卷铜管包装线圈压扁后,乘坐出租车分两次将铜管运至武汉市江汉区**园**号“**再生能源回收站”,以人民币4000元销赃给被告人陈某某。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的丈夫孙某某将上述铜管运至本市黄陂区汉口北华中通亿物资回收市场卖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铜管追回,经称重共计121.7公斤,均已发还被害人。
经认定,上述被盗的铜管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6085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铜管照片、称量照片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价格认定情况说明”、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涉案价格认定的回复”、订货单、客户要货清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国传
2020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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