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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 年 10 月 10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废旧回收人员,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同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5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魏某某(已判决)等人向其销售的1600余个建筑金属扣件系盗窃所得,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在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街**号的废品收购站以 54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被盗建筑金属扣件价值8008元;同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又在该门市以5000元的价格收购了魏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建筑金属扣件1600余个,经鉴定,上述被盗建筑金属扣件价值7304元;同年9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该门市正欲收购魏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建筑金属扣件2948个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建筑金属扣件价值人民币129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合计人民币28283(取整)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光明

检察官助理 唐宁浩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069****;

2.案卷材料二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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