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87********,汉族,大学文化,辅警,福建省漳浦县人,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杨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林某某(另案处理)协商,由陈某某帮林某某取现金,林某某按每一万元给予50元的比例支付陈某某作为佣金。自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陈某某接收林某某汇款并帮助取款1300万余元,并获取佣金。
同年7月11日,被害人刘某某被以投资国际货币名义诈骗103750元。7月13日,刘某某被诈骗的钱财中的30489元转入陈某某的妻子黄某某银行卡中。后陈某某将其中30000元转入郑某某(另案处理)银行卡,并安排郑某某取走。
同年12月7日,陈某某退出3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40页、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在案的30500元保管于本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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