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川区**镇**村**组,达州市**养殖场投资人,现住址:四川省通川区**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平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平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通川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未曾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本案由平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9月13日我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平昌县森林公安局于10月11日退查重报,11月12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涉嫌非法狩猎罪另案处理)等人不满蒋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处理)夫妇非法收购“王锦蛇”价格过低,由曾某甲主动联系到达州市**养殖场老板陈某某,并与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某按照当地市场价收购他们在平昌县境内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王锦蛇”。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到曾某甲等人开车到平昌县租房所在地坦溪镇和江口镇,5次收购曾某甲等人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王锦蛇”;曾某甲等人3次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王锦蛇”送到达州市**养殖场,卖给被告人陈某某8次交易金额共计52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曾某甲等人提供的“王锦蛇”系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交易次数8次且犯罪金额达到52895元,属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陈某某已退清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仕永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07909****。
2.案卷材料8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