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8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7282000********,汉族,出生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陕西省镇巴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月9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害人陆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西元岗**网吧用手机充游戏币时,被他人以充值有问题为由骗取了人民币共计18000元。其中诈骗款项人民币11180元通过刷微信收款二维码分五次转至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钱包账户内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款人民币11180元转给同案人施某某(花名“阿斌”,在逃)并收取报酬人民币599.99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有手机等物证、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转移的方法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权辉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3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手机和银行卡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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