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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和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帮助陈某乙(已判刑)接收、转移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的12345元人民币,并从中非法获利6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正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各二份。

5.随案移送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6.《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嫌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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