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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金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预谋以出售假币名义进行诈骗。2020年5月14日,金某某、马某某在徐州市一茶馆内,以真币冒充假币骗取买家杨某某信任,约定杨某某以1:4比例购买12万元假币。2020年6月4日,金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与建国路交叉口处汉庭宾馆大厅,骗取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9000元后逃离现场。当日,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移赃款,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名下徽商银行账户帮助金某某转移赃款人民币29000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扣押、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航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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