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9月18日被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陈某乙(已判刑)伙同潘某某(已死亡)在遂溪县、廉江市多次盗窃摩托车、电动车,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7月份介绍杨某甲(另案起诉)向陈某乙、潘某某购买盗窃摩托车一辆,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7月份的一天傍晚,陈某甲介绍杨某甲在遂溪县**镇**村杨某甲家附近路口处以700元,向陈某乙、潘某某购买一辆建设牌125摩托车,交易成功后陈某乙给陈某甲100元作为报酬。经公安机关查实,该摩托车(品牌型号:建设牌JS1**-13G,发动机号码:18J0****,车辆识别代号:LAPCCJD00J000****)是失主杨某乙被盗的车辆,经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7、盗窃案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予以低价代为销售,价值36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炳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包含检察卷一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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