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苏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缅甸设立“网易在线”诈骗平台,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的方式与被害人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带入“网易在线”平台进行投资,并虚构该平台可以进行投资赚钱的事实,由李某某(另案处理)对平台后台进行操作,与拉手相互配合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上述人员在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从被害人饶某甲处骗取230余万元,在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30余万元,后经资金链查询,苏某某等人将从上述两名被害人处诈骗所得的绝大部分赃款转账给周某某军(另案处理),由周某某军将赃款取现并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周某某军又将赃款转账给陈某甲进行套现,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该钱款来路不正,仍然将赃款取现并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经查,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陈某甲通过其本人以及曾某某、陈某乙的银行卡为周某某军套现共计2000万元左右,从中赚取手续费高达20万元左右。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苏某某、周某某军、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饶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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