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大厦**单元**房,住海南省海口市**道**号**座**单元**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卡易信平台开设“面包卡盟”网站,通过对接“绿箭卡盟”,贩卖“XYZ”外挂卡密共计541笔,违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642元。
经鉴定,“XYZ”外挂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增加透视显示配件、枪支、投掷物品、药品、防具、战利品、空投及各种载具等功能,对《绝地求生》游戏具有破坏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登记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证实《绝地求生》游戏拥有韩国著作权,腾讯公司全权处理《绝地求生》游戏所遇到的外挂的刑事维权事宜以及腾讯公司的报案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两部手机予以扣押。
3.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XYZ”外挂程序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对游戏具有破坏性。
4.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数据光盘及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对绿箭网站进行了远程勘验,对勘验过程进行屏幕录像,获取了绿箭网站的客户明细、订单明细及记录;“面包卡盟”网站对接“绿箭卡盟”贩卖“XYZ”外挂卡密。
5.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外挂卡密的笔数及金额等情况。
6.被告人陈某某的历次供述,证实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柏新
检察官助理梁珍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994334****。
2.侦查卷宗一册(“绿箭网站”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详见朱广宇、马佳骏等人卷宗)。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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