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住邵武市**路**大厦**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顺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顺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套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邱某某、王某某收买7套“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后经余某某(已判刑)介绍,以每套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给陈某甲(已判刑)。扣除介绍费后,被告人陈某某每套“四件套”获利200元或300元人民币,共计非法获利17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收买并为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可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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