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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放火、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正宁县永正镇**组,农民,因涉嫌放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间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原三嘉乡陈家川村村民陈某甲与时任王沟泉村一组组长陈某乙、会计张某某签订购买户口“协议书”,协议约定陈某甲以5.4万元在王沟泉一组购买其本人及两个儿子陈某某、陈某丙的户口,村组为陈家父子三人在姚家老宅的公留地中划拨5.4亩承包地(每人1.8亩)和两处宅基地(每处0.4亩),共计6.2亩土地。陈某甲向村组交纳4.8万元入户费后,因村组未能收回姚家老宅的公留地,便在该地块内只给陈某甲划拨了2.8亩承包地。2003年,村组在另外一处公留地内给陈某甲划拨了1.6亩承包地,剩余1.8亩地未划拨。为此,陈某甲多次前往村组、乡镇及县政府反映情况。2009年,经永正镇政府协调,王沟泉村一组从村组公留地中为陈某甲划拨了剩余的1.8亩土地。

陈某甲落户王沟泉村一组后,与妻子王某某多次因地界纠纷或其他琐事和村民发生争吵,对村组干部及邻居意见较大。被告人陈某某得知陈某甲夫妇上访要地、与村民发生矛盾纠纷之事后,将问题归结于时任王沟泉村一组组长陈某丁(现任王沟泉村主任),因此对其产生仇恨心理。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深圳坐车到正宁县城。当日21时许,陈某某独自步行到永正镇王沟泉村一组姚家老宅,见村上分给其家但依然被他人耕种的土地上栽满树木,便认为想要回此地自家耕种无望。陈某某一边思索,一边沿正周公路向西行走,又看见陈某丁家承包地里修建了高位水塔,陈某某认为陈某丁身为村干部,将国家投资的水塔修建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心中又生不满。陈某某还想到自家买的承包地被他人家的粪土挡住出路等琐事,心生愤怒。23时许,陈某某走到位于其家地头冯柳村八组村民刘某某家的门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刘某某家门前的一堆树枝点燃;后前往刘某甲家门前,以同样的方式将刘某甲家门前一堆“硬柴”点燃。2018年11月10日4时许,陈某某前往陈某丁家附近,在陈某丁邻居姚某某家麦草垛处抱来麦草和荏秸秆堆放在陈某丁停放在自家住宅后的老年代步车四周,用打火机点燃麦草引燃车后沿正周公路向西逃离,后搭乘正宁至西安班车,又转乘K1350次列车返回深圳,陈某丁的老年代步车受损。

2019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乘车从深圳到达正宁县,在县城西街“轩凯五金机电门市部”购买一把斧头后进入宫河路“鼎辉住宿服务中心”登记住宿。20时许,陈某某携带斧头步行去永正镇王沟泉村一组陈某丁家,发现陈某丁家大门关闭、楼房四周装有监控,便返回宾馆。次日(6月30日)12时许,陈某某在长乐南路“新兴五金交电批发部”购买了一把375mm扳手,在宫河路“乐家水暖店”购买了一根直径4公分的空心钢管后返回宾馆。22时许,陈某某带上装了斧头、扳手、钢管等工具的黑色双肩包后离开宾馆,在宾馆门前的公路上戴了帽子、口罩,再次步行去陈某丁家。23时50分许,陈某某来到陈某丁家,在楼房四周查看后,从双肩包里拿出扳手、钢管等工具,用钢管撬陈某丁家一楼东边窗子外的防盗栏。陈某丁的妻子张某某发现后告诉陈某丁,陈某丁过去隔窗询问对方是谁、要干什么。陈某某没有应声并继续撬。陈某丁在院子拿了铁锹出去查看,发现被撬防盗栏受损,但未见可疑人员,就转身准备回家。这时陈某某从楼房后跑出并手持斧头向陈某丁砍去。陈某丁听见声音转身用铁锹阻挡,铁锹被打落在地。陈某某用斧头再次朝陈某丁面部砍去,陈某丁被砍倒在地,陈某某继续用斧头在陈某丁后脑勺及背部砍了几次后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途中陈某某将其作案所用斧头、扳手、钢管及帽子、口罩、手套等物品全部扔进冯柳村八组村民王某甲家房屋留在墙外的炕洞内,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炕洞里之前存放的柴草后返回宾馆。7月1日8时许,陈某某退房离开宾馆,后乘车去永正街道,藏匿在永正街道附近的路李村旧庙内。期间陈某某步行去陈某丁家附近打探情况,未发现异常后继续返回旧庙内藏匿。7月7日8时许,陈某某在永正初中院子闲转时被守候在永正街道的民警抓获。

2019年7月1日,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永正镇王沟泉行政村一组陈某丁家房屋东侧进户巷道内进行勘查。陈某丁家房屋东侧墙上靠北的窗户不锈钢防护栏扭曲变形,在巷道内有血泊、散落状血迹和鞋印等。在距中心现场向东75米处方天明家(王某甲家)提取一把“又工”牌活动扳手、一根钢管。在方天明住宅西侧房屋墙面炕洞外地面提取一使用过的创可贴、炕洞内提取一把斧头头。2019年7月7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在正宁县永正镇路里村三组神庙里提取双肩包一个、条纹相间T恤一件、上衣等。

被害人陈某丁先后在庆阳市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院附属广仁医院、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裂伤、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眶内侧壁骨折、左侧上颌窦壁骨折、左侧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背部软组织挫裂伤、外伤后头痛、右侧眼睑裂伤、右侧泪小管断裂、右眼球挫伤、右眼结膜出血、左前分支阻滞、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右眼视网膜挫伤、右眼继发性青光眼、脂肪血症、右眼外伤性扩瞳症、右眼下睑瘢痕性外翻、右侧鼻泪管骨折、右眼继发性青光眼等。

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方天明家炕洞口处创可贴上检出一男性DNA分型,与陈某某血样基因型相同;从送检的黑红白绿黄相间横条纹T恤衣领处的标签、黑色板鞋内剪片上检出同一男性DNA分型,与陈某某血样基因型相同;从送检的黑色板鞋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血反应,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包含陈某某、陈某丁;从送检的方天明家炕洞内钢管擦拭物、斧头擦拭物、活动扳手擦拭物中未检出人血反映及DNA分型。

经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丁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肢体、上颌骨和多发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等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对于陈某丁视觉功能障碍,因眼部损伤正处于治疗阶段,不具备鉴定条件,故不予以鉴定。

经正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损巽风牌铅酸蓄电池观光车损失价值为21900元;被损的柴垛和麦草垛,由于无法提供具体数量,不予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一把、钢管一根、斧头头一个、手机两部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3.证人张某某、陈某戊、王某甲、姚某某、苗小某某 、陈某丙、陈某甲、白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丁、惠某某、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庆)鉴(法物证)字[2019]466号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正)公(司)鉴(伤鉴)字[2019]062号鉴定书、正宁县发展和改革局[2019]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故意对陈某丁实施杀害行为,造成陈某丁身体伤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3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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