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6月10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下,将被害人司某某(男,39岁,北京人)停放该处的雪佛兰小轿车(车牌号:鲁NH****)烧毁。被损毁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5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等;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室,联系电话17801******;
2.全部卷宗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打火机1个;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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