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因家庭矛盾产生报复妻子及儿子的想法,后从自家院中抱柴火并放到客厅内的沙发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沙发的包装布,后离开家,致使自家坐落在涞源县**村的北房五间被烧毁,其行为足以危害到房屋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放火点燃房屋,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朝旺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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