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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放火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小区**幢**单元**室,住枣阳市**镇**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家庭琐事心生不满,为泄愤,持打火机将其位于枣阳市**镇**巷**排**楼**楼家中主卧、客卧内的枕头、棉被、床垫点燃,后闭锁家门离开现场,任由火势蔓延,对险情放任不管。枣阳市公安局平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打火机一个;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甲、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彩冬

检察官助理李雪虎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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